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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

关于知识产权和公共领域的多语教育资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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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rights are wrong for webcasters
授予网络广播组织更多权利是错误的

James Boyle, 2005.09.26

我教授知识产权法。这个学科被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那些只是想挣钱的人紧密关注着。它决定着高科技市场的规则。但我们正在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规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其中有三个发展方向非常明显。

首先并且最令人感到可惜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过程没有运用具体数据来证明它们社会必须要有的或者对社会有帮助的。其次, 决策过程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言论自由、通信政策、经济发展以及公众获得教育材料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制定法律好像是发挥中间商的作用为不同产业集团达成最后的交易。比如,我们正试图平衡提供内容产品公司和广播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市场竞争、接触信息、言论自由和活跃的技术市场方面的公共利益却被忽视了。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是大集团的利益得到满足。第三,因为法律越来越直接地调控技术发展, 通讯网络就越来越依赖知识产权规则,但这种依赖关系并不总能产生好效果。

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在正设法把以上三个错误的发展方向捆绑在一起。正在日内瓦被讨论制定的广播和网络广播条约便是一个这样的帽子戏法例子。

绝大多数通过电波传送的广播节目是受版权保护的。广播组织从版权所有人取得许可然后向你播放相关电影和歌曲。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大约50年前广播组织在某一些国家取得了一项被至于版权之上的权利。即使被广播的素材处于公共领域或者版权所有人不反对这样的传播,广播组织却对这样的广播节目享有20年的专有权。这样安排的一个明显理由是为了鼓励广播组织去投资建立新的广播网络。美国没有加入授予这样权利的条约。但在美国的广播业会因为它们的广播信号会可能被盗用而衰退和失去市场竞争力吗?几乎没有。这表明版权在这个领域是行得通的,授予另外的权利是没有必要的。但WIPO有没有通过数据研究比较授予和没有授予这样权利国家情况,来考虑是授予这样权利是有必要的?当然没有。这就是知识产权政策,我们不需要事实。我们仅依靠所谓的信念就可以随便建立起垄断权利。

但是,WIPO正在召开一个的新外交会议来重新讨论这个问题。会议目标是废除这项权利吗? 似乎从未有任何数据性证据来支持这样做。广播组织在没有授予这项权利的国家内不断发展,虽然它们羡慕那些拥有这项垄断权利的处于捍卫广播利益政治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同行。这样权利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它增加另一层获得许可作品被数字化和在传播的成本,并加剧了如何处理不能确定创作者身份的"孤儿作品"("orphan works")的难度。所以广播权是否到了应该被取消的时候了?答案是否定的。

WIPO 考虑一个把广播权延长30年保护的提案以及由美国支持的要求授予网络广播这项权利的提案。不论如何, 我们知道互联网增长显得如此缓慢。所以,刺激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是在版权之上建立新的垄断权利,使得更多中间商投入互联网运作,同时加强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个提案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是为了在传统和网络广播组织间建立平等。"如果传统广播组织有的权利,我们也应该有。"但请等等。我们可以发现从来都没有需要向一般广播组织授予这样权利的证据。并且两个产业之间的自卑要求和商业运行方式都大相径庭。同时网络广播权将在全球范围内被授予。但却没有证据表明所有网络广播组织需要那样的保护。同时,还有需要反对的理由。

但这些论断似乎是天真的。WIPO深深信仰这更多权利更好情况的理论。雅虎和其他网络广播组织拥有强大的游说组织。很不幸的是,美国代表们已经被它们劝服。为了保护他们的名声,并没有许多国家认为有建立网络广播权的必要,但他们能抵制多久还是个未知数。那些"受影响的产业"一直在着重强调建立这种权利的必要性。最终,一个新协议会被签订。新一轮的法律"统一"即将开始,而且总是不断加强权利保护。一些系列没有必要设立的权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将被不断设立,这些权利将延伸到新的通讯技术。因为游说者们又会策划如何设立新的权利。也许对网络广播权会被不断增长的对它的不满而被最终取消。但是那种缺乏数据支持的并以为利益集团之间订立合意的知识产权决策方式还是会延续下去。这是个谣言。但是那种决策方式还是不断主导着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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